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11号
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的通知》要求: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目前,市区已于去年12月份按国家标准开展了道路设标,启动了全市地名设标工作。鉴于各镇区城镇化已达相当规模,而我市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设置相对落后,普遍存在地名标志不合国家标准,数量偏少(有的甚至无地名标志),样式不美观、不牢固等实际情况;同时由于全市“村改居”、“居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开展,村(居)委会的地名标牌名称也相应发生了大的变化,决定在全市各镇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初至2007年底,用3年时间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其中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及城市化程度高的长安、虎门、常平、石龙及邻近市区的松山湖、厚街、寮步、石碣等区镇在2005年前完成设标;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塘厦、樟木头、清溪、大朗、黄江、大岭山、桥头等镇在2006年前完成设标;其它镇要在2007年前完成设标。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
二、全市各镇区的路、街、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已设置地名标志但格式、样式及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镇区要在3年内更换新的地名标志,确保全市地名标志的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镇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地名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牵头组织并实施地名设标工作。同时,结合“村改居”、“居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村(居)委会名称变更后的地名设标工作。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五、全市由地名办统一路、街、巷、楼、门牌的样式,各镇区必须依照统一的样式开展设标工作,确保全市地名标志的规范和统一。
附件:1.《转发民政部等四单位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粤民基〔2000〕38号)
2.《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字〔2001〕1号)
3.《转发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2〕160号)
4. 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
二○○五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0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