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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
2007-07-02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l、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由主要发起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3、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由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军队干部参加地方社团组织,须出具军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文件。
  6、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1、登记机关收到发起人提交的(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受理之日起6O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筹备成立的社团接到批准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18794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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