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要提交单位签章;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专职工作人员,由社团向登记机关申请社团编制; 7、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十、办理的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准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不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18794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