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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
2007-07-02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要提交单位签章;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专职工作人员,由社团向登记机关申请社团编制;
  7、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附件1: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十、办理的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准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不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18794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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