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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城市救助工作</title><image><title></title><link></link><url></url></image><description></description><link>/publicfiles//dgmz/s5028/index.htm</link><language>zh-cn</language><generator>/publicfiles/</generator><ttl>5</ttl><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5 /publicfiles/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pubDate>Thu, 9 Nov 2006 01:16:13 GMT</pubDate><category>5028</category><item><title>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救助站每年能救助200万人次</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9.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9:10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日前，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接受了记者独家专访，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解答了有关问题。</P>
<P>　　记者：全国的救助站改造以后，估计每年能救助多少人？</P>
<P>　　李学举：救助多少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有833个收容遣送站，共有编制1.2万人。过去每年大概收容300万人次，如果按这个数字来估计，改造以后的救助站每年起码能救助200万人次。</P>
<P>　　记者：流浪乞讨人员如何能知道去救助站求助？</P>
<P>　　李学举：主要是我们的民警、城管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时，一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就有责任告知他们前去救助站求助。以后我们还会在一些地方，如火车站，设立一些明显的标志，让这些人能够找到求助的地方。</P>
<P>　　记者：对前来求助的人如何甄别？</P>
<P>　　李学举：如何甄别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但我相信我们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一定会有许多解决的办法，我相信他们的智慧。实际上，在以前的收容遣送工作中，我们的民政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新办法的实施要吸取一些原来有益的经验，不能说把原来的东西一棍子全打死。总的来说是询问跟查问相结合，既要严格把关，又不能束缚太多。即使有个别人钻了空子，免费住了几天，也无关大局，这些人应该都是比较困难的，给予一定帮助也是可以的。</P>
<P>　　记者：《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能做到？</P>
<P>　　李学举：在以前的收容所工作人员队伍中，虽然总体上是好的，也涌现出一批先进人物，但在一些地方，确实也有一些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规范。所以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八不准”等明确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其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并且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孙志刚事件”的再次发生。各地要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做好清理调整，对不适应救助管理工作要求的，坚决调离救助管理工作岗位。</P>
<P>　　记者：民政部对收容遣送工作的改革是因为“孙志刚事件”才开始的吗？</P>
<P>　　李学举：实际上，我们很早就意识到收容遣送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发现它越来越不适合社会的需要。作为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我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讨、研究如何对此进行改革。有许多地方也在不断地自主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如天津，积累了许多经验。一个制度的变迁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次新《办法》及《细则》能这么快出台，与以前的工作经验积累有很大关系。</P>
<P>　　记者：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宁愿选择继续乞讨，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P>
<P>　　李学举：这是我们新的《办法》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但无论怎样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新《办法》的核心原则就是自愿、无偿受助，这个原则不能动摇。但新《办法》并不是孤立的，还应有许多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与之配套，如《治安管理条例》等，以解决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务院相关领导已经明确提到，其它法规要随之进一步修改、完善、配套，以促进新《办法》的有效实施。</P>
<P>　　记者：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一般是民间团体或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做，我国有没有考虑对此有所借鉴？</P>
<P>　　李学举：我们正在考虑这个问题，但这次《细则》中没有规定，主要是时间比较仓促。接下来我们就要考虑如何引入西方的社会工作方法，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包括动员一些义工、民间组织，壮大救助工作的力量。我们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提高。<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回良玉出席全国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工作会议讲话强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8.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8:38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民政部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好、贯彻施行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P>
<P>　　回良玉指出，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旧的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公布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救助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P>
<P>　　回良玉强调，施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要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三要既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四要政府、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相结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救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同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公安、财政、卫生、铁道、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这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P>
<P align=right><BR>来源：新华网</P>
<P>&nbs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李学举部长在全国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xD;
工作会议上强调&#xD;
坚定信心 克服困难 推动救助工作顺利进行</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7.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8:03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7月23日下午，民政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传达回良玉副总理重要讲话，部署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李学举部长就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P>
<P>　　李学举首先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他说，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其重要意义，回良玉副总理在讲话中作了高度概括。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一定要站在一定高度，去认识实施这一新的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克服实施中的困难，去解决工作中的难点，把履行职责、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大事抓实、抓好。 </P>
<P>　　其次要遵循自愿、无偿的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原则。 </P>
<P>　　李学举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甄别确定救助对象。在实际救助工作中甄别求助人员难度很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总的要求是，该救助的一定要救助，不该救助的不能救助。这就需要加强询问和联系查询。要健全和完善对求助人员询问的工作程序，根据了解的求助人员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判断。要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时与其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要明确救助性质。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必须离站，决不能长时间滞留站内。 </P>
<P>　　另外，李学举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的救助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形式、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要明确政府、社会、家庭三者的救助责任，救助管理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承担救助管理站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对于查找不到家庭及其家属同时也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妥善安置等责任。地方政府不仅是救助的主体，同时对于社会、家庭履行责任具有引导、鼓励、督促的责任。要对受助人员既救助又管理。 </P>
<P>　　与此同时，还要解决好机构编制问题。要保证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要合理规划救助管理站布局、设施建设。要抓好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 </P>
<P>　　李学举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能。要适应新的救助制度的需要，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转变，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要帮助解决救助管理站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切实落实好工作手段和工作条件。要充分考虑救助管理站工作的特殊性，注意解决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以稳定职工队伍。 </P>
<P>　　他认为，做好救助工作，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好部门协作配合工作。要协调区域间的合作。要做好新老制度过渡衔接工作。要研究解决工作难点，流浪乞讨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现象，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具体操作会出现许多难点、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过程。这是摆在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探索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完善救助的程序和方法。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典型引路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从而推动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P>
<P>　　杨衍银副部长在会上传达了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宝库副部长主持了会议。 <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省民政厅厅长：收容站必须破旧立新</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6.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7:20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救助站与收容遣送站相比，在思想观念、服务对象、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现有收容遣送站而言，不只是转轨的问题，而是要破旧立新、推倒重来的问题。”昨日（6月24日），广东省民政厅厅长杨华维接受了本报采访。</P>
<P>　　摘牌不等于改为救助站</P>
<P>　　收容遣送站完成了历史任务，将何去何从？杨华维进一步解读《办法》指出，其规定了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他说：“根据新《办法》，全省包括广州在内的各市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由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与否。需要设立救助站的，可以在收容遣送站基础上进行全面改造，或重新择地建设。对确定不设立救助站地方的原有收容遣送站，要进行转业甚至撤销，具体处理方式由地方政府决定。”</P>
<P>　　昨日，深圳收容遣送站已纷纷摘牌，对此，杨华维说：“摘牌是正确的，但摘牌不等于收容站就改为救助站了。”要落实好《办法》，第一步就是由地方政府确定需不需要设立救助站。“</P>
<P>　　救助经费须列财政预算</P>
<P>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据此，救助站的救助经费，包括正常工作经费和建设、改造等专项经费，均要由设立救助站的地方政府财政解决。因此，记者追问：“是否设立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如果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地方政府都不愿设立救助站怎么办？”杨华维说：“要相信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在是否设立救助站，以及救助站选址方面提供建设性意见。如果需要设立救助站，而地方财政确实有困难的，我们将争取省财政拨给专项经费给予支持。”</P>
<P>　　要建开放性的救助站</P>
<P>　　救助站与收容遣送站相比，在思想观念、服务对象、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区别，杨华维认为，对现有收容遣送站而言，不只是转轨的问题，而是要破旧立新、推倒重来的问题。</P>
<P>　　他说：“无论改造还是新建，救助站都要建成开放性的，铁门窗要彻底拆除，消除拘留所、甚至像监狱一样的痕迹。内部管理机制也要彻底废除，原来的收容股、管教股、遣送股等按看守所模式设立的机构都不实用了，要推倒重来，要真正体现社会救助。”</P>
<P>　　批评“废除收容不利治安”说</P>
<P>　　“到现在有些人还认为收容遣送改为社会救助这一步太快，还把收容遣送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钩，这是观念没有转变。”针对民政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废除收容遣送规定对治安不利的反映，杨华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早就该出台这样的《办法》了。这是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还抱老观念的人应提高认识。”</P>
<P>　　该救助的现在就应救助</P>
<P>　　新《办法》尚未实施之前，被送到收容站，或自愿来到收容站的人，都要进行社会救助。杨华维说：“6月19日，民政部急电，转发到各站，最后一批收容人员要尽快遣散，解除收容。对部分痴、呆、傻、病的人员仍要继续提供生活及医疗救助。从现在起到8月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来到收容站，都要进行救助，并向地方政府汇报，妥善解决其吃住医疗等问题。”</P>
<P>　　收容站要摘牌拆铁栏</P>
<P>　　●民政部有关人士称，正探索建立救助站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P>
<P>　　●救助站要讲求平等，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赐</P>
<P>　　据新华社电新的救助办法将怎样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24日就即将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P>
<P>　　救助站讲求平等</P>
<P>　　新的《办法》强调自愿原则。自愿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新的制度下，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证实后救助站就应立即进行救助。这种申请是自愿的，不能强迫。同时，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离站是自由的，救助站不能限制。第二，讲求平等。就是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赐，得到救助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是无偿。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责，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不应该向受助人员收取费用，同时要实行开放式管理。</P>
<P>　　新办法不会养“懒汉”</P>
<P>　　实行自愿救助办法后，是否会有人不愿意离开救助站，从而影响对真正需要帮助人员的救助？</P>
<P>　　张世峰说，新的救助制度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它只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的社会生活困难，应该有时间限制，受助人员不可能长时间住在救助站。</P>
<P>　　这些人最终的出路是要回归家庭，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例如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通知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接回，由家属担负起赡养、扶养职责。对于无法查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户籍所在地的，由救助站所在地政府安置；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这种临时性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国情和流浪乞讨人员自身的特点，避免助长一些人不劳而获，产生道德风险，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的结合。</P>
<P>　　立即清除“监所”痕迹</P>
<P>　　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民政部已发出电报，要求各地收容遣送站不再接收按照收容遣送办法送来的人员；对于已收容尚未离站的人员要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抓紧时间进行遣散。对多年寄居在遣送站的智障人员，以及患重病的人员，除要给予医疗救治外，还要上报当地政府研究安置。遣送站内无被收容人员的，要立即整顿，摘掉站牌，拆除隔离性的铁栏杆，清除“监所”痕迹，按照现代救助模式进行改造。</P>
<P>　　实施细则加紧出台</P>
<P>　　社会许多人很关心，一个好办法能否执行好，执行时会不会变味？这也是民政部所思考的问题。目前，民政部正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努力确保把好事办好。</P>
<P>　　如何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范围？民政部正在论证。总的原则是确保应该受到救助的人员一定要获得救助。这些人应该是在城市里因生活无着而流浪乞讨的人员，不应包括以流浪乞讨作为生活方式，甚至作为其生财之道者。</P>
<P>　　细则中要明确建立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从申请到接受救助，各个环节之中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得到快捷有效的救助。</P>
<P>　　谁来监督助人者</P>
<P>　　民政部正在探索建立救助站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形成对救助工作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政府部门，民政系统上下要强化监督制约，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站工作的监督制约。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对救助站进行监督。对于救助站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建立便捷的监督方式，使得他们可以直接向救助站所在地的主管民政部门举报，如果属实，主管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他们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P>
<P>　　声音</P>
<P>　　收容遣送制度不改不行</P>
<P>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好事。收容遣送工作具有一定的救助性，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P>
<P>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政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对改革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步伐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建立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P>
<P>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救助是个系统工程（专家访谈）</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5.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6:3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对于近来一些城市设立“乞讨控制区”的新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涉及面很广，并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问题，其中还夹杂着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仅仅凭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一部法规，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限讨令”引发争议，反映出目前在城市公共管理、流浪救助等方面还存在着价值目标不清、实践目标转移、法规相对滞后、管理体制不顺等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上的问题。</P>
<P>　　“目前，探索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对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深入的分析，把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动机理想化，认为只要建立救助站，他们就会自觉自愿地来接受救助。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流浪乞讨人员都是生活无着的赤贫者，他们之中也不乏以乞讨作为发家手段的职业乞丐。”夏学銮说，流浪乞讨救助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待这个问题，我们的城市管理者要有耐心，而且要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P>
<P>　　夏学銮说，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需要靠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依法对乞丐的乞讨行为和人们的施舍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同时，有必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例如了解其乞讨动机，对老幼病残者和强健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P>
<P align=right>　岳改玲<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关键是完善基本救助</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4.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6:02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表示，乞丐进行乞讨，可以用宽容一点的态度对待，但他们的乞讨行为不能影响、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乞丐在机动车道上拦车强行乞讨，就侵犯了他人的道路行使权，属于妨害治安的行为，这个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比如交通安全法就可以解决，并不需要专门为此出台“限讨令”。“当然，如果大多数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政府对一些普遍情况下的例外行为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干预，也不是不可以，但既要考虑维护公共秩序，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应该把这两者相结合。” </P>
<P>　　毛寿龙认为，我国的救助体系还不完善，关键问题是基本救助不足，城市和农村之间缺乏相互衔接、统一的保障体制。目前，我国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对完善，但农村还有所欠缺，救助条件相对不足。而且，我国的救助机构实行行政化运作，运作成本比较高，救助工作细节欠周到，在亲和力方面也有不足，应该发挥社工、志愿者的作用。</P>
<P>　　“但是，并不意味着救助体系完善就不存在问题了。”毛寿龙告诉记者，国外的一些大城市比如伦敦，其救助体系就比较完善，但伦敦的乞丐也有不愿意接受救助的。因此，政府的救助管理应该以服务为原则，比如设立某些可以乞讨的区域，公布救助电话，对乞丐进行定期体检，提供生活常识方面的咨询等。而救助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和拘束力，救助站作为救助机构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在加强救助机构自身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各方面对其的监督。</P>
<P>　　“城市本身的文化氛围对培养市民的道德情操十分重要。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让更多的人有条件去寻找生活中有美感、有价值的东西，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充满人文关怀的城市。”</P>
<P>&nbs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xD;
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3.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5:31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近日，民政部召开新闻通气会，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在会上介绍了《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P>
<P>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关爱性救助管理，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新的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解决社会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情怀。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同时认真探索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实现了由收容遣送制度到救助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P>
<P>　　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基本到位。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绝大多数已经转制挂牌开展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一些地区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全国目前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为了方便救助对象求助，北京、南京、广州、长沙等城市在市区内设立救助分站或咨询站，郑州市还设立了“全天候救助点”，使求助人员可以得到及时救助或转介服务。针对民政部门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缺乏的状况，北京、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西藏、宁夏、江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民政部门增加了机构或人员编制。我部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增设了救助站管理处，并相应增加了编制。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普遍按照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能够基本保证受助人员的生存需要。</P>
<P>　　工作制度已经建立。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新疆、广东、广西、山东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了全省统一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内容涉及救助管理站工作程序、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等。</P>
<P>　　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正在形成。各地财政、编制、公安、城管、卫生等救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开局比较顺利。如四川省成都市根据街头长期存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现实，在救助管理实行初始，就下发了《关于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有吸毒行为者实施救治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站进院查核，属于救助对象的，接回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结付；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结付医疗费，向市财政报销。这种做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确立了相互协作的机制，值得推广。</P>
<P>　　创新的工作方式大量涌现。为了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大连、盘锦、哈尔滨、牡丹江等城市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街头救助活动；上海市发挥民间组织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作用，引入慈善救助服务社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广东省将原省樟木头收容站改建为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改变了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站合一的体制，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强化特殊教育功能。山东、湖北等省制定发展规划，拟在三年内在全省地级市全部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达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方式多样、辐射周边的目标。河南省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作为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流浪儿童合作项目执行单位，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的科学理念和方法，尝试设立街头全天候救助点和“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为了解决无法查清家庭和流出地的智残人员安置难的问题，广东省将原省杨村收容站、省收容安置中心改建为省杨村救助安置站、省救助安置中心，承担集中救助安置工作。</P>
<P>　　救助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实施以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救助对象的甄别，特殊困难对象的跨省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流浪儿童的救助教育等问题日益突出，并引起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以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救助管理中的特殊困难对象跨省返乡问题，民政部与财政部在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关于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返乡乘车凭证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商，具体政策将于近期出台。为了给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今年年底将投入使用。此外，民政部今年已经从部本级福利金中拿出2500万元用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项目，从而改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加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工作内容，提高社会对流浪儿童问题的关注和配合。另外，民政部还要求在今年10月底以前，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引导牌，并用500万元的福利金资助救助站指示牌设置项目，这种做法将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P>
<P>　　工作成效逐步显现。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466751人。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为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P>
<P>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已建立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这为流出地政府履行对于流浪乞讨返回人员的责任，把救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提供了基本条件。<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警惕怀念收容之风</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61.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5:0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一些怀念收容遣送旧制度的情绪似乎正在泛起。你在京、沪、穗的一些媒体上就可以嗅到它的气味。这三地一向是流动人口众多的城市。在北京，有媒体报道，“收容遣送”已经寿终正寝，身份证又不能随便查了，因此推断，警方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可能要降低；而且，北京火车站、公交站等场所渐渐多起来的流浪乞讨者也在影响市容。在上海，也有媒体报道，由于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警察在街上遇到乞丐时，惟一能做的只剩下驱赶；运气好的乞丐每天能有200元进账，和白领的收入不相上下；随着上海的乞丐逐日增多，城市的容貌正被渐渐侵蚀。在广州，有媒体报道，收容一废，广州就盗抢活动猖獗，火车站混乱，发案率狂升，“毛贼甚至发出‘不怕警察’的狂言”。</P>
<P>　　这些报道似乎在向我们“暗示”：收容遣送制度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宝，是树立城市形象的不二法门。</P>
<P>　　 坚信上述“事实”的人，恰恰忽略了这样一些“事实”：假维护市容、治安之名，许多并不符合收容条件的公民被管理人员滥施收容，甚至有些被收容者最后不明不白地死去；如果穷其一生，相信采编上述报道的媒体人员在祖国大地上随意走动时，也未必敢担保自己不被错误收容。因此，废弃收容是自由的胜利，也是乞讨者重新赢得自己“最卑微、最低贱的自由”的胜利。他们还忽略了：乞讨者也是一个公民，只要不是确实妨碍了他人的自由，他也有权平等地享用公共资源，你可以拒绝乞丐进你家门，但你无权拒绝乞丐到你“户口”所在的城市；那种认为流浪乞讨者必然会犯罪的“莫须有”论调，企图以隔离换取城市的所谓秩序和形象，已经沦为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和歧视臆想。因此，废弃收容也是平等的胜利。</P>
<P>　　事实上，在国务院废旧立新前，不是没有不同的声音，很多人也曾以市容、治安为由力主保留收容制度。不过，也正因如此，才更见国务院实现公正的那份果敢和勇毅。收容旧法和救助新法要到8月1日才分别废止和生效。从实际看，结合实践进一步推出行之有效的救助细则，也是必要的。但是，面对目前对收容的某种怀旧情绪，我们不得不重申：废收容而改救助，此举体现了“三个代表”，体现了社会进步，必须坚持。今天我们之所以作出上述重申，是因为真理不怕重复，同时真理也需要不断重申。</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新浪时评：“救助站”不能建成“福利院”</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9.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4:25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要施行了。各地纷纷在摘掉原来的“收容遣送站”的牌子，有些地方已在着手对原来的收容站进行改造。新的救助站应该是什么样子，《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还没有“标准”可循，但有些地方的救助站已经初具雏形。据报道，深圳的收容遣送站正在抓紧修建乒乓球室、阅览室和健身室，地铺将改成高低床，每个房间最多住8个人，房间内还将安装电视和电风扇。此外，还将建立设备完善的冲凉房和网球场。在广州，水泥做的通铺不见了，代之以一人一张的铁架床，每张床上配有一套新的卧具，男区每屋6张床，女区每屋4张床，除去卫生间区域，人均有8平方米左右。收容所还为前来接受救助的人免费提供一套洗涮用品。据了解，新的救助站启动后，工作人员将为流浪者提供24小时的“居家管理模式”服务。</P>
<P>　　 众所周知，《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确立了“自愿”的原则，即救助站可以“来去自由”。但救助办法同时又说“救助”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受助者呆在救助站“是有时间限制的”，受助者“不能长期留在救助站”。</P>
<P>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会不会养懒汉，是专家们以及社会各界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拿广州和深圳的救助站来说，那样的设施，不仅比当地大多数打工者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好，甚至比当地部分居民还要好。当这样的“好消息”传开后，真不知有多少人趋之若鹜！——救助站能承受得了吗？</P>
<P>　　要解决这个难题，最有效而且可操作的办法可能只有一条，那就是尽可能地降低救助站的生活标准，即只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不是让受助者来这里“享受”。这样的话，一方面，政府不用投资很多的钱建设救助站，一方面也能自然地减少投奔者的数量，即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常费用。同时，也不至于“养懒汉”。可谓“一石三鸟”。而除此之外，怕是找不到更好的办法。</P>
<P>　　不要说那样做不太人道，实际上这恰恰是在维护基本的人道，即保证每个人的生存权。对于“救助”，必须树立这样的理念，即“救助”只是在坚守人道的底线，而不是“造福”于人。“救助站”不能成为“福利院”。它应该是保证生存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应该只提供给那些实在走投无路、如果不到救助站就很难活下去的人。所以，以后的“救助”必须防止从以前收容的一个极端，即“不把人当人看”，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把投奔者“供”在那里——因为那样既不合理，也不现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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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right>（摘自：<A href="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cn</A> 2003/07/03新浪观察）　　　　<BR>&nbsp;<BR>&nbsp; <BR></DIV>]]></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广州实行流浪救助新模式（碰撞）</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8.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3:33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本报广州6月16日电　记者李刚报道：这几天，广州市的街头出现了不少“小分队”，专门找流浪乞讨人员嘘寒问暖，向他们提供救助。各救助站里，也来了不少学过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义工，对那里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劝说他们回乡。这是广州实行的救助新方式——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救助”，旨在改变过去救助站被动等待流浪乞讨人员上门，而流浪乞讨人员又不愿前来接受救助的尴尬状况。</P>
<P>　　此举在广州引起强烈反响，目前，已有超过80名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各界人士报名加入义工队伍，挑战“劝说流浪汉回乡”这项颇具难度的志愿工作。</P>
<P>　　据广州市民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这是他们的一次大胆尝试。自2003年8月广州废止收容遣送、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救助站实际上面临颇多难题：刚开始，救助站采取等待流浪乞讨人员上门求助的方式开展救助，并安排了比较好的伙食等救助条件，但主动上门的流浪乞讨人员屈指可数；从去年开始，救助站开始在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的地段派发救助站指引卡，引导流浪乞讨人员求助，但效果也不理想。救助站对单人救助的时间一般为10天，而到了这里的流浪乞讨人员有些不肯出去、不肯返乡，救助站给他们买了返乡的车票后有的人马上倒手卖掉，又“赶赴”下一个救助站……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深感头痛——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是政府的义务，但接受与否是他们的权利。</P>
<P>　　为了改变救助工作的被动局面，广州市救助站展开了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的新方式，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上街，携带食品、御寒衣物、救助卡等，主动寻找流浪乞讨人员，为有需要的提供即时帮助。如果流浪乞讨人员经劝说同意去救助站，便可立即上车前往。今年以来，救助站试行的上街“流动救助”共救助护送流浪乞讨人员975人次，发放《救助指引卡》500多张，发放过冬御寒衣物近百件。已有上百名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统一培训的义工到救助站服务。这些救助活动，完全以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接受为前提，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和非自愿的手段都被严格禁止。</P>
<DIV>　　关键要看执行效果<BR>　　 我很不愿意见到两种现象，一是公共场所、繁华商业区乞丐和流浪汉满街都是，他们有的甚至强行讨要、拦车讨要，其中不乏靠乞讨赚钱的“职业乞丐”；一是管理人员强行驱赶这些流浪乞讨者，乞讨者毕竟是弱者。现在广州试行的这种“主动救助”，多了一些人性化色彩，但关键还要看执行的效果如何。不管是真正的乞丐还是“职业乞丐”，他们行乞的背后都有复杂的原因，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想通过劝说让他们放弃流浪返乡谈何容易。</DIV>
<DIV><BR>　　 广州市公务员　陈先生</DIV>
<DIV>&nbsp;</DIV>
<DIV>　　应该鼓励政府尝试</DIV>
<DIV><BR>　　 应该积极看待广州救助方式的转变。与过去强制收容遣送和被动等待流浪汉上门相比，“主动救助”、“劝导返乡”是种进步，是城市管理走向成熟的表现。在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尚未形成之前，我们应该允许并鼓励政府进行类似这样的有益尝试。当然，这种尝试一定要严格执行工作规范，要完全在对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DIV>
<DIV><BR>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滨</DIV>
<DIV>&nbsp;</DIV>
<DIV>　　救助过程应该受监督</DIV>
<DIV><BR>　　 从法律上讲，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劝其返乡”并没有什么问题，只要这些工作确实遵循了“乞讨者自愿”的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规程上的“自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走形，特别是在一些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中，为了完成工作，达到目的，很多人可能就不注意方式方法。无论哪种救助模式的尝试，首先都要有对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此外，主管部门不宜划定工作任务和指标，以免出现强制救助。</DIV>
<DIV><BR>　　 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准</DIV>
<DIV>&nbsp;</DIV>
<DIV>　　专业义工参与值得肯定</DIV>
<DIV><BR>　　 让义工参与流浪救助工作，特别是让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士进入救助站劝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与直接面对政府管理人员相比，流浪乞讨者更愿意与志愿者接触。目前，流浪救助工作遭遇尴尬有多方面的原因，政策、措施等客观因素固然重要，被救助者的心理因素也不可忽视。专业义工的加入，有助于对症下药，通过有针对性的科学劝说、心理辅导，可以收到通过行政手段难以取得的效果，有效弥补政府救助行为的不足。</DIV>
<DIV><BR>　　 广州市义工联副秘书长　李向东<BR></DIV>]]></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广州改变救助方式 近千流浪乞讨人员受惠</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7.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3:06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广州实行新型的救助方式，流动救助小分队上街主动救助，改变了过去在救助站等待流浪乞讨人员前来寻求救助的被动救助模式，效果明显。 </P>
<P>　　据广州市民政局介绍，市救助站展开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的行动。从1月21日至6月13日不到5个月时间，流动救助模式帮助了975人次，其中救助的流浪少年儿童已超过200多人。 </P>
<P>　　 据了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站不得限制。因为此项规定，广州市救助站在刚刚开始的时候，一般都是采取在救助站等待流浪乞讨人员上门求助的方式展开工作。为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市救助站去年开始在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的地段，为流动人员派发救助站指引卡，引导流浪人员寻求救助。</P>
<P>　　但这种上街派指引卡的救助模式效果不是很理想。</P>
<P>　　为了有效改变救助的被动局面，广州市救助站展开了引导、即时、昼夜和流动救助的救助活动。这种新型的救助模式由工作人员乘车上街寻找流浪乞讨人员。</P>
<P>　　近日，记者在先烈南路目睹了流动救助的过程。一位老人家拿着一个碗正在人流中穿梭，流动救助的小分队正好路过，工作人员耐心地向老人家解释相关的救助政策，在听到救助站里面可以免费吃住等条件后，老人家很高兴地上了流动救助的面包车。</P>
<P>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月21日至6月13日的近5个月的时间，流动救助小分队上街救助护送到站市民975人次，其中流浪少年儿童超过200多人；上街发放《救助指引卡》500多张，发放过冬寒衣物近百件，防止了流浪乞讨人员和困难群众冻死街头的悲惨事件发生，有效地帮助了这些流浪人员。</P>
<P>　　在流动救助获得显著效果的同时，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一定的担忧，在主动救助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就是有些流浪乞讨人员不管工作人员如何劝说和解释政策，他们就是不愿意接受救助，对此我们也没有办法。据了解，这部分人多为职业乞丐，他们是不满足救助站的一日三餐和回家的火车票的，他们看中的是乞讨而来的收入。 （来源：新华网）<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财政拨款4750万元 东莞新救助站月底部分试用</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6.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2:31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记者昨天（8月16日）从东莞市民政部门了解到，该市新建的流浪乞讨救助站的受助人员生活区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工，将于本月底部分试用。　　新站位于松山湖大道东城同沙古村以南，占地面积40多亩，由市政府财政拨款4750万元建成。受助人员生活区分为一个女区、两个男区以及一个老少区共四个独立区域，共可容纳372人。每个区内都有单独的活动室，面积约150平方米，受助人员可以在这里看电视、阅读报刊、打乒乓球。生活区内有还有一系列相应的配套设施——食堂、医疗室和球场。本月试用期内开放一个男区和一个女区。　　每区有8间宿舍，宿舍面积71.5平方米，能容纳12人，人均面积近6平方米。宿舍地面是光洁的瓷砖，房间高5米，有上下两层窗户，室内光线充足，通风条件也很好。记者在现场感受到，即使当时气温高达36℃，但室内依然很阴凉。每间宿舍还配有电风扇，以及单独的洗漱室、卫生间和饮水设备。 </P>
<P>　　救助管理站林站长介绍，自去年8月1日开始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的东莞收容遣送站，由于房屋及设施等硬件条件比较落后，不能很好适应救助需要，新站的投入使用将大大改善受助人员的生活条件，为他们营造一个舒适的临时之“家”。新救助站启用后，位于莞城区新风路的老救助站还将保留，作为救助机构的一个点，暂时收留流浪人员。</P>
<P>　　[相关链接]去年共救助4425人次</P>
<P>　　记者从东莞市救助管理站了解到，市救助站自去年8月1日挂牌，一年来共接待救助人员4511人次，救助4425人次。其中外省4095人次，接收流浪乞讨未成年人593人次。在受救助者中，被盗、被抢、被骗人员占较高比例；另有20%左右为来莞务工找不到工作而面临生活困境的流浪人员；与家人走失的少年、老人也占一定比例。</P>
<DIV>&nbsp;</DIV>
<DIV align=right>（来源：南方日报）<BR></DIV>]]></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广州：为了一万六千名流浪乞讨人员</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3.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1:48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广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处于全国人口流动聚集的中心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不断涌入，导致救助工作量大、任务重。据统计，救助管理改制一年来，我市共救助1.6万多名流浪乞讨人员，约占全国救助总人数的1/21。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我市坚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积极探索新时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做法，构建了"三网络一机制"救助管理体系，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欣喜的成绩。具体做法如下：</P>
<P>　　一、从实际出发，设立救助点构建覆盖全方位的救助管理网络</P>
<P>　　在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市迅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在思想上认识到做好救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救助对象来看，他们有的因灾因贫进城流浪乞讨的农民，有的是无家可归的城市居民，有的是初到广州因被偷、被盗、被抢、被骗导致生活无着、无法返乡，其中有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他们由于种种原因吃不饱，穿不暖，居无所。为使这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救助，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实际出发，设立5个救助站和14个救助咨询接待点，通过"五站14点"的运作，理顺了救助工作"入口"环节，建立起覆盖全市范围的点线面结合的救助管理网络，让在我市发生困难的群众能迅速得到帮助。一是将原有"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和"萝岗分站"改造为萝岗救助总站和市区救助分站（增城市以及番禺和花都两区分别设救助站），具体负责全市范围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二是在市辖行政区的民政局设立救助咨询点，负责当地求助人员的咨询接待工作，对甄别后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指引（给予必要的路费）或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三是在广州火车站设立救助点，对甄别后的求助人员现场直接划票救助。四是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隧道、人行天桥等主要公共场所增设了142块救助指示牌，向社会公开救助站的地址、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使求助人员及时发现和了解求助的地点、联系方法和前往路径；五是印发了5万张救助指引卡分发到各救助指咨网点供求助人员索取，节假日组织工作人员上街派发，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其中春节大年三十组织人员上街派发救助指引卡，劝导了一批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求助，防止流浪乞讨人员饿死、冻死街头事件的发生。</P>
<P>　　二、执政为民，协调开通专线公交车不断完善救助交通网络</P>
<P>　　广州人口超过1千万，其中流动人员占30%以上。针对我市地域面积大、行政区域多、交通网络复杂的特点，考虑到求助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且大多是初到广州，对我市的交通和地埋环境不太熟悉，救助工作在市区设分站的同时，由于救助站是由原收容场所改造的,萝岗的救助总站离市区2O多公里,市领导坚持从"为民谋利益、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于2003年8月份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与市交委协调，特事特办，专门开通了534路专线公交车，由市区分站直达萝岗救助总站，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前往救助站和往返市区，解决了求助过程的交通问题，使救助交通网络更臻健全完善。此外，救助站与广州火车站和汽车客运站沟通协调，分别签订了供票协议，使受助人员返乡的车票得到保障，解决了重大节假日、春运和旅游旺季等票务紧张繁忙时期的交通问题；还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专项经费，购买伤病人员救护专用车，解决伤病人员送院的交通问题。总而言之，如果群众在广州市任何区域遇到困难而需要救助，只要该人到就近的救助咨询点咨询或索取指引卡便能被指引（经甄别后发放必要路费，让其自行乘坐市内公交车）或护送到市区分站（增城、从化、番禺、花都等区域指引到该区所属救助站），由市区分站帮助联系亲友来站接领，或帮助购票返乡，或指引乘坐534路专线公交车到救助总站接受救助。</P>
<P>　　三、全力以赴，想方设法解决出口问题健全社会安全网络</P>
<P>　　救助管理制度为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它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惠及全社会，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有效地减轻了压力，健全了社会安全网络。开展救助工作以来，困扰我市最大的困难就是受助人员中的流浪少年儿童、精神病人、行动不便和无法查清姓名和地址人员的"出口"问题，"出口"不畅，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势必影响整个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对救助人员进行救助之后，应尽快将其安排返乡，以腾出床位救助其他人员。为解决问题，防止人员滞留，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我市积极采取措施，运用在报纸刊登寻人启示、发电报、打电话等各种方式，通过与当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家属亲友联系，查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在联系受助人员亲友来站接回和购票让受助人员自行返乡的基础上，于2004年4月开始了跨省协助接回的新尝试，将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和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到当地救助站，由当地救助站护送回乡。如受助人员向昌军（男，32岁，四川遂宁市安居区护村乡五村人），该人于2004年2月17日因财物被盗、身无分文、到处流浪、无法返乡为由经群众指引到市区分站主动救助，当天，该人因发烧呼吸困难被送广州白云区医院救治，后转市胸科医院留院，医院诊断为结核性脓胸。期间，市区分站的工作人员经过近20次的电话联系其家人、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均不愿来站接领。该人病情稳定后，于6月2日（住院105天）由市区分站工作人员冒着随时被传染的危险将其护送到遂宁市救助站。当地民政部门在接收后，对市区分站的做法十分感动，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P>
<P>　　四、整合资源，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救助工作齐抓共管良好局面</P>
<P>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城管等多个方面的社会工作。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职责，也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我市救助工作初步形成了协调配合、分工协作、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一年以来，在救助经费落实、求助人员接收入站、受助人员救治、受助人员返乡乘车安排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保证了我市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1.6万多名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应有的救助，并解决了出路问题。<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2.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1:18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十六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继续给予民航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等工作。</P>
<P>　　会议研究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依法行政。</P>
<P>　　会议还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救助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在各地中共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救助机构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运转机制正在形成，工作起步较为顺利，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会议指出，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革为救助管理，建立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实施这项改革，对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都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切实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P>
<P>　　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关于继续给予民航、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的汇报。鉴于民航、旅游企业受非典影响较大，生产经营还面临许多困难，会议决定，将现行对民航、旅游企业实施的扶持政策延长到年底，以利于民航、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恢复和发展。</P>
<P>&nbs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第一位救助者回家 14岁少女在佛救助站住了20 天</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1.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50:3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成为全省唯一试点单位。昨天（8月21日）中午，他们接纳的第一位救助对象、14岁的四川籍少女小燕正式离站，与专程赶到佛山的四川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一起踏上了归途。</P>
<P>　　小燕因贪玩而流落广东，并被骗到发廊从事色情活动，从发廊逃出后，8月1日早晨被南海警方送到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小燕还是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回家乡，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经多方努力终于与她家乡的民政部门取得了联系，四川省民政厅和小燕家乡的县、镇两级民政部门接到电话后于18日下午派人前往佛山接小燕回家。</P>
<P>　　小燕将住进家乡福利院</P>
<P>　　昨天上午10点多，四川方面的5位工作人员抵达佛山市救助站。</P>
<P>　　四川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企业劳务处处长郑强表示，非常感谢救助站对小燕的关怀和帮助。</P>
<P>　　小燕家乡四川隆昌县民政局的两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无法联系到小燕的父母，而小燕的姑姑又表示无力承担小燕的教养责任，因此隆昌县民政局只能安排小燕住到当地的社会福利院，并安排她入读当地小学，教育经费和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他们还表示，只要小燕愿意读书，可以供她上大学。</P>
<P>　　小燕说以后再也不离家了</P>
<P>小燕在救助站生活了20天，每天的娱乐就是到隔壁房间看电视。她与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已经相当熟悉。小燕告诉记者，得知家乡将有人来接她回去，她心情很激动，直到夜里3点多才睡着。</P>
<P>　　记者发现，这20天来小燕的性格变得开朗了许多，脸上经常露出发自内心的笑容。因为她是偷偷跑到广东来的，当记者问她以后还会不会从家里跑出来时，她很坚决地摇头说，再也不离开家了。她说，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把她当亲人一样对待，回四川后她还会想念他们的。</P>
<P>　　昨天中午离开的时候，小燕把救助站发给她的一套衣服仔细叠好，并记下了救助站的地址。她说以后上学学会写字后，一定要给这里的好人写信。</P>
<P>　　佛山救助站20天接纳37人</P>
<P>据了解，佛山救助站从8月1日正式挂牌以来，一共接待了上门求助者39人，其中接纳并提供暂时救助的37人，多数是希望提供回家路费的流浪者。有些是自行离开的，有些是亲人上门来接走的，最远的一位受助者来自黑龙江，在救助站休息了几天就自行离开了。目前救助站内还有3名受助者。</P>
<P align=right>（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P>
<P>&nbs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温情救助站抚慰挫折的心</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50.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9:30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作为广东省唯一的试点单位，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挂牌成立已半月有余。挂牌之后媒体对其报道不少，但其神秘依然引起众多读者的好奇：救助站管理者以什么方式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求助者进行吃、住、行等方面的有效管理？形形色色的求助人员汇集于此，如何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P>
<P>　　近日，本报记者以一名求助者的身份进入目前依然充满新鲜感的佛山市救助管理站，与来自各地的求助者共同生活了一个昼夜，如实记录下记者、求助者的生活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为读者展示一个全面、真实的救助管理站。 </P>
<P>　　救助站生活全接触 </P>
<P>　　人性化管理软语暖人 </P>
<P>　　前日晚上8时50分，记者步入佛山市救助管理站的大门。为顺利入住，记者的准备工作可谓做到了家———提前两天没有刮胡子，在35℃的高温下从早上开始不洗脸，甚至晚饭都没敢吃饱。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绝对是一个落魄之人。 </P>
<P>　　“我是来佛山办事的，但行李和路费全部丢失，只好来这里寻求帮助。”面对门卫的询问，记者说出早已准备好的话。出人意料的是，救助站的门卫没有穿通常的保安制服，门卫室内也没有任何保安器械。后来得知，门卫因为身着制服会引起求助者的心理恐惧而改以便服出现，这第一道“关”留给了记者良好的印象。 </P>
<P>　　接待室内，一名工作人员开始对记者进行询问，除了个人基本情况外，还特意问到为什么会失去起码生存条件？记者一一作答后，工作人员说，“你可以暂时住在这里，对于你的身份我们随后会进一步核实，你可以使用这里的电话和熟人联系。” </P>
<P>　　对方拿出一张《求助申请表》要求记者填写，除了起码的个人详细情况外，在申请救助内容一栏，记者写上“吃饭、住宿，等候家人邮寄路费返家。” </P>
<P>　　“你把衣服撩开，让我看看你有无受伤，身上有无管制刀具。”在一切手续办完之前，对方提出要求。结果是一切正常。 </P>
<P>　　记者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生活区114号房间。房间里有三个男人，他们分别来自四川、广西和山东。连同记者在内，当时的求助者总共有6个人，包括一名称为“小燕”的幼女。 </P>
<P>　　日日打牙祭生活无忧 </P>
<P>　　听说记者还没吃饭，工作人员专门从外面买来热腾腾的包子给记者充饥。 </P>
<P>　　“真没想到，现在的救助站搞得这么有人情味。”几个求助者分吃着热包子发着议论。“说句实在话，这里的环境，比起收费几十元的招待所都要好得多。”名叫王继伦的四川男子说。另一名山东人说，求助人员的宿舍马上就要安装闭路电视，每个房间一台。 </P>
<P>　　记者发现，救助站的洗手间装修得宽敞明亮，此外还有隔成单间的淋浴室，大流量的喷水头，专门洗衣服的平台，甚至连洗衣粉都准备在旁边的柜子里。房间里合金床头柜、水杯、毛巾、牙膏、脸盆一应俱全。当晚11时，记者洗了个痛快澡后，沉沉睡去。昨日早上8时，全体人员开始对救助站所有的房间、院子中央的广场、楼道进行清理。管理人员和求助人员齐心协力，将20多间新住宿房间的装修垃圾全部运走。 </P>
<P>　　当日午膳是记者在这里吃到的第一顿饭，两个菜：炒猪肉、炒小白菜。 </P>
<P>　　一个被装修得宽敞明亮的饭堂里，桌椅板凳齐全，可以一次性容纳数十人就餐。“每天都有肉吃，分给我的饭菜足够吃饱。来之前，简直想都没有想到有这么好的待遇。”王继伦边吃饭边说。 </P>
<P>　　3时许，来自广西的求助者杨某向记者道别，他说已经联系上了佛山市内的朋友，决定去投靠他们。“在我最落魄的时候，这里给了我充满人情味的照顾，我简直没有想到。”说完他去办公楼办理出站手续。 </P>
<P>&nbsp;<BR>救助站的餐厅宽敞明亮，环境优雅。 </P>
<P>　　下午4时半，报社同事以记者同乡的身份联系上救助管理站，然后驱车来接记者出站。 </P>
<P>　　冷暖两重天 </P>
<P>　　粤川携手：首名求助女返家 </P>
<P>　　从被同乡骗到发廊“坐台”到逃出火坑流落街头，再到救助站对她进行精心照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佛山市救助管理站第一个救助对象———14岁的四川籍孤女小燕终于可以返乡了。昨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驻粤劳务办事处获得消息：经过有关部门的联络，四川省隆昌县民政局已经派出专人乘火车前往佛山接小燕返乡。“从被拐落入发廊再到救助站接受照料，这个小女孩一个月内体验了真正的人情冷暖。”办事处工作人员说。 </P>
<P>　　小燕回家专人“护驾” </P>
<P>　　“回家后，我想去上学读书，但是不知道学校老师会不会收我。”昨日下午，在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求助者住宿内，小燕兴奋地对工作人员说。她是救助站挂牌后接收的第一个救助对象，同时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救助对象：母亲生下她两个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两岁时父亲失踪。奶奶将她抚养至10岁时到外地叔叔家养老，走时将她交给姑姑。两年前，12岁的她被姑姑交给县城的一个餐厅打短工求一口饭吃。一个月前，她被一个同乡女人骗来广州一家发廊……“由于她是未成年人，同时家乡没有监护人，这个情况为她的返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救助站负责人周锐标告诉记者说。为了不出意外，同时让她情绪稳定，救助站专门派出几位女工作人员陪护她。 </P>
<P>　　点滴爱心铺就返乡路 </P>
<P>　　据了解，由于小燕家乡没有亲人，导致返乡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小燕返乡的事宜一度陷入困境。小燕的情况引起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驻穗机构的重视，昨日下午，四川省劳动厅驻粤劳务办事处在获知小燕的遭遇后，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救助站专门进行了协商。经过四川省民政厅的协调，小燕返乡的愿望即将得到实现，昨日下午，隆昌县民政局负责人透露，他们已经派出专人乘火车赶往佛山，预计后天可以和小燕踏上返乡路。 </P>
<P>　　困难：真实身份甄别不易 </P>
<P>　　隐忧：床位不多容量有限 </P>
<P>　　关于救助站目前运行的情况，佛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周锐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从8月1日挂牌到今天为止，救助站一共接待了27名求助人员，其中对符合条件的25人进行了救助。”周锐标说，今后前来申请救助的人员肯定会越来越多。目前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有40名工作人员，站内设有40间救助人员宿舍，按照每个房间四个床位的容量，最多可以同时接纳160人。令工作人员担心的是，每年春节前后可能是救助高峰期，到时候容量是否能满足需求是个未知数。“目前我们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甄别求助者的真实身份，这可能是以后的工作重点。而在没有查实身份之前，一般都会对申请人员提供起码的救助。”周锐标对记者说。目前全省20多个市级救助站站长正在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其中甄别求助者身份是培训的重点内容。救助站现在的方式是，求助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办理求助手续，没有证件的，救助站在提供生活环境的同时，对其身份要进行调查和核实。 </P>
<P>　　“由于是试点，有很多工作没有例子照搬，只能够在摸索中获取经验，所以，问题肯定会有，但是解决的办法肯定也会有。”周锐标说。 </P>
<P>　　名词解释 </P>
<P>　　救助管理 </P>
<P>　　救助管理的性质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有别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P>
<P>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等四个条件。 </P>
<P>　　救助内容包括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和提供乘车凭证等五个方面。</P>
<P>　　策划：林朝晖、翁天兵、刘海健 </P>
<P align=right>　　文／记者　陈明　　图／记者　刘海健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P>
<P>&nbs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新救助办法今起实施 省民政厅将出台管理规定</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9.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8:59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20年的收容条例将正式划上句号，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共18条的新救助办法。同日起，各地“收容遣送站”将悉数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广东省民政厅厅长杨华维昨（7月3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重中之重，广东将于下半年全面启动该项工作。</P>
<P>　　收容遣送站摘牌已月余</P>
<P>　　广东将全面启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这是下半年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P>
<P>　　在前日召开的全省民政局局长工作会议上，杨华维对下半年的工作进行部署，他强调，下半年广东将全面启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这是下半年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容不得丝毫马虎和懈怠……”</P>
<P>　　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人士介绍，从6月26日起就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对主动上门求助者进行救助，所有收容遣送站也已摘下“收容遣送”的牌子，他说：“因为当时《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救助站对所有求助者都照单全收，尽管绝大部分人员并不是流浪乞讨人员。”</P>
<P>　　酝酿出台救助管理规定</P>
<P>　　将对管理方式和制度等进行规定，使救助站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针对性更强</P>
<P>　　杨华维表示，由于《收容遣送站内部管理条例》6月26日就已废除，我省将尽快制定并出台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意见或规定。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人表示，救助管理规定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救助站的管理方式和制度等进行规定，使救助站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针对性更强。</P>
<P>　　据了解，省民政厅将与省财政厅、省编委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专项经费、救助预算经费，以及机构编制等问题，经费问题将细化到被救助者每天人均生活费等问题。</P>
<P>　　临时救助站开放式管理</P>
<P>　　原来强制性管理和收容的铁窗、铁栏杆都已拆除，被救助人员可在区域内任意行走</P>
<P>　　据悉，目前为止，我省所有原收容遣送站已改造完毕。日前，记者在原广州市收容遣送站看到，原来具有强制性管理和收容的铁窗、铁栏杆都已拆除，临时救助室的铁门也拆除了铁锁，二三十人和衣而睡的“大通铺”也换成了单人床。该站还设立了阅览室、活动室，供被救助者活动；原来的“中队”式编制，也被男区、女区、儿童区所取代，原来的中队长称呼更名为区长。临时救助站的管理是开放式的管理，被救助人员可以在区域内任意行走，或者看电视，只要凭被救助人员登记卡就可自由进出救助站。</P>
<P>　　救助管理探索佛山先行</P>
<P>　　试点任务包括摸索救助站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经验成熟后将向全省推广</P>
<P>　　按有关规定，是否设立救助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而救助站的规模以及建设也由政府因地而定。到目前为止，全省原有收容遣送站有的已改建为救助站，有的则将面临关停并转。据初步了解，广州市原大尖山收容遣送分站将移交公安转为他用。据悉，珠三角地区的社会救助站均为重新选址兴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仍在考虑中，目前，全省救助站的总数尚无准确数字。</P>
<P>　　《办法》颁布后，广东省民政厅选取了佛山作为试点，试点任务包括摸索救助站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等。杨华维表示，该试点经验成熟后将向全省推广，从而全面启动全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P>
<P>　　救助站新形象</P>
<P>　　●原来具有强制性管理和收容的铁窗、铁栏杆拆除</P>
<P>　　●设立了阅览室、活动室，供被救助者活动</P>
<P>　　●原来的“中队”式编制，也被男区、女区、儿童区等取代，原来的“中队长”称呼更名为区长</P>
<P>　　●临时救助站的管理是开放式的管理，被救助人员可以在区域内任意行走</P>
<P>　　●被救助人员凭登记卡可自由进出救助站</P>
<P>　　■救助站亮相</P>
<P>　　今天起，深圳救助管理站及宝安区、龙岗区救助管理站正式开始接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其救助管理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本报记者昨走访了这3所救助管理站，切身感受到它与收容遣送站的不同。</P>
<P>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冷冰冰铁门不见了</P>
<P>　　7月的最后一天，深圳市救助管理站正式挂牌，曾经挂着“收容遣送”字样的地方已挂上“救助管理”的牌匾。工作人员说：“挂完牌后还要用大红布遮着，因为8月1日才正式揭牌。”</P>
<P>　　站内的变化很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所有的冷冰冰又坚固无比的大铁门消失了，接受救助的人可以自由进出，没有任何强制了。大门左侧还新开设了救助接待处，工作人员已各就各位。</P>
<P>　　在原遣送仓里，一些接受救助的人正在吃饭，他们说：“这里的伙食还可以。”据介绍，这里将会改成男宿舍区。原收容仓也将改成宿舍区，站长唐荣生说：“这里可能会被改成女区，其他地方还将分成年人区、未成年人区。”</P>
<P>　　已改造好的宿舍模样大变，除安上木门外，所有的水泥地铺被打掉，地面铺上瓷砖、装了两台风扇。按标准，一个房面积50多平方米，摆放8张高低床，住16个人。每个人都有脸盆、桶、毛巾、牙刷、拖鞋等生活用品。</P>
<P>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　拆除铁丝网添置热水器　　</P>
<P>　　透过紧闭的高大铁门，龙岗救助管理站内显得格外幽静，如不是门口停放着写有“龙岗收容站”字样的中巴，记者很难把路边这座没挂任何牌匾的大楼与救助管理站联系起来。</P>
<P>　　站内一楼共有4个救助房，每个房间并排放有3排通铺，上面放着的枕头和被单上还套着塑料套。据救助管理站许站长介绍，7月2日起，整个大楼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和装修。拆除窗口的铁丝网和警报灯，添置竹席和热水器，安装吊扇和日光灯，在房间的一角还改建有两个独立的厕所和洗澡房，每个房间都整齐地摆放着水桶、拖鞋、牙刷和毛巾。</P>
<P>　　床头放着卷筒纸，干净整洁的床单、毛巾。</P>
<P>　　许站长高兴地说：“经过一个月改建，新的救助站已经基本成型，从明天开始，只要被救助者愿意，他们空着双手就可以进站接受救助，基本的日用品我们都已经添置好了。”</P>
<P>　　今天就要开门接纳被救助者了，许多工作人员都在各自忙碌着，许站长坦言：“收容改为救助，我们以前从来没有试过，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压力也会比较大。”</P>
<P>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拟投17万改造硬件</P>
<P>　　眼前的宝安救助管理站简直就是个装修工地，该站准备投入17万元用于改造硬件设施。在敲敲打打声响成一片的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时间紧迫他们正抓紧赶工，目前已经改造好1男1女2间救助房间。</P>
<P>　　记者看到，尽管宝安救助管理站尚未正式挂牌，但原来的“查询保领被收容人员须知”的大牌子已被摘除。</P>
<P>　　救助站内，原来分布在两栋二层小楼内的17间收容仓正在改造，收容仓的两道铁门均被摘除，取而代之的是豪华木门，原来焊着铁栏杆的窗户被宽敞明亮的铝合金窗户代替。窗外，停着六七辆人货车，车身上原有的“收容”字样已被喷涂干净，车上的警灯也被摘除。</P>
<P>　　在改造后的救助房记者看到，约70平方米的仓内全部贴上了白色瓷砖，显得十分干净明亮，墙角的开放式厕所被改造成用隔板封闭的厕所。</P>
<P>　　据宝安救助站站长王广泳介绍，半个月之内，改造工程将全部竣工。</P>
<P align=right>（ 作者：记者方常君　张小玲　丰雷　付可　通讯员王锦昌 ）<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警救出失常男子却遇尴尬 民政部门不救助</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7.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8:28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昨天下午，一名失常男子坐在洋桥北侧一污水河中嬉笑痴语，民警好不容易将他从满是污泥的河中拉上岸后，却遇到了另一个难题——民政部门并不愿意接受这个无家可归人员。<BR>昨天下午四点，人们发现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坐在污水河中。虽然河水只有四五十厘米深，但河底的淤泥增加了救援难度———西罗园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后，由于遍寻不到连身橡胶服，只能穿上雨鞋下到河中将该男子拉上来。</P>
<P>　　在派出所，这位自称31岁的江苏籍男子只是说“别人让我下河的。”按照他所提供的地址，民警却无法核实他的真正身份。</P>
<P>　　该如何处置这一无家可归的男子？按照以往的办法，这名男子应该进入收容程序。“但收容已经被废止了！”西罗园派出所的郝所长突然想到，也许新的救助办法可以帮助他。</P>
<P>　　民警赵利拨通了丰台区民政局的电话，但值班的李先生却表示，由于还没到8月1日，新的救助办法并未发下来，他们现在还不能救助这样的人。</P>
<P>　　“不能收容又没地方救助，可我们所里也没地方让他过夜啊？”民警们无计可施。<BR>直到晚上10点,派出所民警仍然在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P>
<P align=right>（07月23日 搜狐网、人民网、京华时报）<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广东法规将作别“收容” 相关法规已提请废止</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5.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5:57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随着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即将实施，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止和清理工作也快步跟进。昨日（7月22日），《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废止议案及与收容遣送制度相抵触的两项法规修改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P>
<P>　　在昨日上午的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借收容遣送制度乱收费，扩大收容遣送范围，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了和国务院新出台的条例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就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进行审议。</P>
<P>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与收容遣送制度相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删除《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四个条款，建议将《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收容进入林区的精神病人的规定，改为由管理人员将其“带离”林区。</P>
<P align=right><BR>（消息来源：南方日报）<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出台（全文）</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4.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5:2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民政部昨天（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特别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P>
<P>　　《实施细则》还对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P>
<P><BR>《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P>
<P>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P>
<P>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P>
<P>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P>
<P>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P>
<P>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P>
<P>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P>
<P>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P>
<P>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P>
<P>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P>
<P>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P>
<P>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P>
<P>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P>
<P>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P>
<P>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P>
<P>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P>
<P>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P>
<P>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P>
<P>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P>
<P>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P>
<P>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P>
<P>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P>
<P>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P>
<P>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P>
<P>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P>
<P>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P>
<P>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P>
<P>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P>
<P>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P>
<P>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P>
<P>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P>
<P>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P>
<P>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P>
<P>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P>
<P>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P>
<P>　　（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P>
<P>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P>
<P>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P>
<P>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P>
<P>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P>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深圳收容站昨摘牌</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2.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4:38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昨日上午9时，记者见证了深圳市告别41年收容遣送历史的重要时刻，“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和“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待遣分站”两块门牌被摘除。该站站长唐荣生表示，全新的“深圳市救助站”将于8月1日前启动，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居家模式”的服务。 </P>
<P>　　收容仓内的铁栏杆、铁门和铁窗于昨日起统一拆除。唐荣生说，救助站将从原有的约束性管理走向开放式，消灭一切带有监所模式的痕迹。160名工作人员目前正加紧培训学习，以完成从原来收容遣送“管理者”到救助“服务者”的角色转变。 </P>
<P>　　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收容遣送站的摘牌是目前广东省首个举行摘牌的城市收容站，标志着收容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P>
<P>　　收容遣送站碟变为爱心之家 </P>
<P>　　昨日伴随着“收容遣送站”旧牌的摘下，新的救助管理模式随之出现。 </P>
<P>　　据悉，全新的“深圳市救助站”将于8月1日前出现，同旧的收容遣送站相比，救助站在性质、功能、对象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P>
<P>　　●性质：强制收容变为自愿救助；</P>
<P>　　●对象：流浪人员、老人等困难群体；</P>
<P>　　●管理方式：从铁窗监控转变为“居家管理模式”；</P>
<P>　　●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在定位和职能上也由过去的管理者变为服务者。</P>
<P>　　铁窗铁栏杆→健身室阅览室</P>
<P>　　昨日上午摘牌过后，记者第一次来到了深圳市收容遣送站进行实地采访。在该站有关人员陪同下，记者进入到位于收容遣送站最后面的收容人员收容场所。整个收容场所全部被铁栏杆围住，收容人员的食堂和平时的活动都在铁栏杆以内。收容人员过夜的每个房间的窗户也都是加固的铁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铁栏杆和铁窗都是以前修建的一些约束性的措施，下一步这些铁栏杆和铁窗将被全部拆除。</P>
<P>　　据深圳市收容遣送站站长唐荣生介绍，站里以前所有的监狱看守所的痕迹将全部被清除。 </P>
<P>　　站内正在紧急修建乒乓球室、阅览室和健身室，救助站正式运行后对流浪人员开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在救助站可滞留较长时间，进站后统一安排食宿，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文艺活动。救助站将加重“教育”的色彩，向流浪人员灌输热爱劳动、遵守城市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P>
<P>　　强制收容遣送→想来就来想走就走</P>
<P>　　救助站将带来全新的工作方式，收容遣送站时期，工作流程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收容，办理手续进入收容遣送站后只滞留一夜便进行分地区遣送。 </P>
<P>　　按《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流浪街头乞讨的等7种人属于收容遣送范围，这其中还包括“三无人员”。</P>
<P>　　唐荣生说，救助办法则将“三无人员”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将对象明确集中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上。 </P>
<P>　　唐荣生解释，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到救助站求助，而且这种求助是完全自愿的，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能是“告知”，对行动不便的也只能是“引导、护送”。救助站对符合条件的求助者必须提供无偿救助，并“不得限制受助人离开救助站”。 </P>
<P>　　铁窗已成历史 </P>
<P>　　原来的收容仓每个房间都加了铁窗。 </P>
<P>　　如今的救助站内设有乒乓球等娱乐设施。 </P>
<P>　　工作人员角色： </P>
<P>　　管理者→救助服务者 </P>
<P>　　尽管5月1日起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已不再接收收容人员，160名站内工作人员却丝毫没有松懈。近段时期，员工几乎天天开会、学习、讨论，以尽快完成从管理者到救助服务者的角色转换。 </P>
<P>　　救助站启动后，工作人员要为流浪者提供24小时的“居家管理模式”服务。员工王先生说，救助站“慈善色彩”比较重，与旧有收容遣送截然不同。 </P>
<P>　　小资料 </P>
<P>　　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始建于1962年，目前，全站占地面积达3.1万平方米，设有收容仓房45个，遣送大巴15辆。 </P>
<P>　　据统计，41年来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共收容遣送收容人员490万人次。 </P>
<P>　　新闻背景 </P>
<P>　　6月19日，国家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凡现在已无被收容人员的收容遣送站，应当着手为改设救助机构创造条件。 </P>
<P>　　6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P>
<P align=right>　　（记者　潘银燕、何涛　摄影报道）<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加快废止广东收容规定 争取8月1日前走完程序</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40.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3:5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争取8月1日前走完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程序”，昨天（6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接受记者专访。</P>
<P>　　废止原规定</P>
<P>　　8月1日前争取走完程序</P>
<P>　　李焕新说，在国家的规定中，已经没有“收容遣送”这个字眼了，广东省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肯定会修改，“废止的可能性比较大”。李焕新承认自己也倾向于废止，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废止一项法规还要取决于很多个部门，包括政府的执法部门，还有党委的意见。因此，还要按照程序进行。李焕新告诉记者，如果要废止的话，就要在8月1日以前完成。李焕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正确理解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性质、职责，在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上尽快达成共识。</P>
<P>　　彰显“救助”性质</P>
<P>　　受救助者离站自由</P>
<P>　　李焕新逐条地为记者分析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较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改变。</P>
<P>　　李焕新评价说，新《办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整个法规的救助宗旨。第二条更规定了该项法律的性质是“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从立法宗旨和法律性质上看，新的《办法》与被用作治安管理制度的原来的法规完全不同，这表明人民政府是关心人民，对特殊人群是关怀和爱护的。</P>
<P>　　正因为立法宗旨和性质的不同，从第三条起全是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义务规定，比如要设置救助站，要财政保障，要给予食物、住所、联系亲属，不能拒绝给予救助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救助。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别引人关注：“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李焕新说，这是对特殊人群的尊重，即便要对他进行救助，也要尊重公民的人身权益。</P>
<P>　　体现公民权益</P>
<P>　　“八不准”管住执法者</P>
<P>　　在旧的收容遣送办法中对被收容遣送者定下了很多规定，但对执法者却缺少有力的约束，法规中只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而新《办法》则详细规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达8项之多，如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新法规同时规定了“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P>
<P>　　李焕新对于“八不准”和不准收费的落实满怀希望，他说，对救助站应当加强监督，对救助人员更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绝大多数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从孙志刚事件中受到教育，从而较好地遵守新《办法》的“八不准”。</P>
<P>　　李焕新说，新《办法》只在最后对受助人作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其他都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这彻底体现了新法规救济的性质，体现了尊重公民权益的法律初衷。</P>
<P>　　有义务无权力</P>
<P>　　公安工作重在引导护送</P>
<P>　　在新《办法》没有公布前，李焕新接受记者采访曾提出新《办法》最好不要让公安部门介入。新《办法》公布后，李焕新逐条进行了研究，他提醒记者，应当关注新办法中一些“字眼”透露出的信息。</P>
<P>　　新《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救；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李焕新说，这就规定了公安的义务，要“告知”，甚至要“引导”、“护送”。这些词的应用，提醒了警察，那些乞讨的人群是特殊人群，是需要帮助的人群，而不再是以前认为的“存在潜在犯罪可能的人”。李焕新说，“这一条国务院立得好，给警察正当的义务，而不再是收容遣送的权力”。</P>
<P>　　新法为何8月实施？</P>
<P>　　专家马怀德诠释新旧《办法》7个不同点</P>
<P>　　6月19日、23日，在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前后，本报两次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他是国务院在颁布该办法之前曾经咨询过的五位专家之一。</P>
<P>　　在谈到新《办法》为何6月公布8月实施时，马怀德教授认为，新救助办法的实施，是一个重大变革，因此必须有一个过渡期。他把主要原因总结为三点：第一、原来的收容遣送站，必须有一个关停并转的过程，其保留的人员也必须受到严格的、必要的培训。从管理到服务，从控制到救济，意识和设施都要转变。</P>
<P>　　第二、全国很多地方都曾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了地方收容遣送法规，这些法规的清理，无疑也需要时间。</P>
<P>　　第三、目前各地收容遣送站里还有一些待遣送的人员，其中哪些人员该解除强制，哪些人员该救助，哪些人员需要和家属联系，返回原地，无疑需要一个清点和甄别的过程。</P>
<P>　　马怀德认为新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相比有七大突出变化。</P>
<P>　　第一、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附加在救助制度上面不应有的功能——治安功能、收费功能，回归了本来面目。</P>
<P>　　第二、新《办法》将“收容强制原则”改成了“救助自愿原则”。对求助人员，不得拒绝。同时对要求离开救助站人员不得限制。</P>
<P>　　第三、在新《办法》中公安机关只有救助义务没有强制救助权力，其主要行为过程主要由民政部门来实施，这样就为告别强制提供了保障。</P>
<P>　　第四、新《办法》规定了很多程序性的权利和义务。对受助人来说，他既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也有求助的权利。而对救助站来说则有程序性的义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不得拒绝。而对不属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救助理由。马怀德认为，这个说明理由应该是正式的和“书面”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这是一种程序。新《办法》所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给了救助实施一个明确的依据。</P>
<P>　　第五、公安人员有明确的告知义务。</P>
<P>　　第六、新《办法》将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不能随意扩大。</P>
<P>　　第七、新《办法》将救助站定位为财政预算单位。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体现有限政府的意识。</P>
<P align=right>（ 作者：记者刘有才 孟波 通讯员任宣　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为争地盘 流浪儿半夜活埋人</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38.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3:20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沈阳消息　前日凌晨，沈阳北站地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两名外来人员被一伙流浪乞讨人员用棒子、尖刀、碎石、砖头等打成重伤后，被活活地埋进一个深半米的大土坑内。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全力出击，在4个小时内成功侦破此案。 </P>
<P>　　令人震惊的是，这伙制造骇人听闻惨案的流浪乞讨人员竟是一群“孩子”，他们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1岁，最大的18岁，残害两名被害人的理由是怀疑对方侵占了自己的“地盘”。 </P>
<P>　　有关人士指出，收容制度废除后，后续的管理措施没跟上已经使社会治安压力增大。这起在收容制度废除后发生在沈阳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首起血案为有关部门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更快地填补这段管理的真空？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应该由谁来管？ </P>
<P>　　午夜突发血案 </P>
<P>　　前日凌晨3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接到被害人王某（男，23岁，四川省西允县人）的报警。遍体鳞伤的王某说：在一个小时前，有7名男子对两男子进行砍杀后并埋到一个工地里。在报案人的指引下，侦查员在沈河区团结路快速干道北侧一动迁工地里发现埋人现场。据张志民大队长描述，他们走到那个长3米、宽1米的土坑前，就听到一男子的呻吟声，发出声音的男子仅肩部以上露在外面。报案人说，还有一个人被埋在里面。 </P>
<P>　　民警立即用双手挖土救人，请求沈阳市消防支队救援车增援。在消防官兵的配合下，10分钟后，头部露在外面的男子被救了出来，他已经奄奄一息。又过了5分钟后，埋在下面的男子被挖了出来，但全身血肉模糊已经死亡。尚有气息的男子被送到沈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紧急手术，但因伤势过重死亡。 </P>
<P>　　警方在案发地附近找到一名遇害者的衣物和身份证，得知此人姓尹，18岁，内蒙古自治区呼兰浩特人，另一遇害者身份待查。 </P>
<P>　　血腥施暴30分钟 </P>
<P>　　北站公安分局领导立即责成刑警大队组成专案组展开侦破。根据王某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分局立即调集40多名警力，对周边的网吧、洗浴中心、候车室等场所展开地毯式搜索并抓获8名嫌疑人。经初步讯问，朱某、刘某等7人长期混迹在北站地区的车站、广场，靠捡拾为生。案发当日，他们听说有3个“新人”在北站广场对面的草坪上睡觉，觉得这3个人在争他们的地盘。他们对3名被害人进行威逼并带往案发地殴打，被害王某逃脱，另两名被害人被他们埋进土坑内。 </P>
<P>　　13岁的朱某是犯罪嫌疑人之一。在刑警的审讯室里，他向记者讲述了残害两被害人的过程。朱某说，前日午夜，他们7人在北站广场发现睡在草坪上的3个人。他们感觉这3个人占了他们的地盘，就把3人叫起来。先把他们的皮带和鞋脱下来，然后拽着他们到了惠工拆迁工地。他们把其中的两个人用皮带绑在了一起，把嘴勒上，然后用木棒进行殴打。 </P>
<P>　　朱某说：“我用木棒先打了20几下，然后众人都上来打。大约打了半个多小时，看两个人身上出了不少血，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头决定离开。要离开时，有人说人不能放这，我们给埋了吧。几个人就把两个人拽到坑里，一起往里填沙子和石头，直到把二人埋上。”</P>
<DIV>&nbsp;</DIV>
<DIV align=right>（消息来源：《辽沈晚报》）<BR></DIV>]]></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乞讨人员不肯接受救助 “110”民警遭遇尴尬</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37.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2:43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7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110民警在对沿街乞讨人员进行处置时，两名外地妇女和其携带的3名儿童，死活不肯跟民警到救助站接受救助，110民警遭遇尴尬。</P>
<P>　　据许昌市公安局110民警说，7月20日下午，有人报警称，有两名外地妇女携带3名儿童，对过往行人采取拦截、拖腿、拉衣服等手段，强行讨要钱财。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制止了她们的行为，并劝说她们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可是，当民警叫来出租车时，这两名妇女和3名儿童一齐跪地不起，不愿意去救助站接受救助。无奈之下，民警们对这两名妇女进行了批评教育后，让她们自行离去。</P>
<P>　　一位民警对记者说，现在国家已经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我们不能强制对这些流浪乞讨者进行收容或救助，只有她们自愿才行。</P>
<P align=right>( 07月23日 搜狐网 中国青年报)　　　　<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国外流浪人员救助一瞥（一）</title><link>/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mz/s5028/47235.htm</link><guid></guid><category>城市救助工作</category><pubDate>Mon, 27 Nov 2006 07:42:04 GMT</pubDate><comments></comments><description><![CDATA[<P>　　在美国，各州都设有救助站。美国的救助站分为男性、女性和家庭三种形式，无家可归的人来到这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会给他们提供住宿，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回到社区。<BR>　　美国大约有350万无家可归的人，其中135万是儿童。在纽约共有500家救助站，最大的可以容纳1000个人、335个家庭，最小的只能容纳十几个人。<BR>　　在救助站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床，也有自己的保险柜，除了生活设施外，它们还有图书馆 、医务室 、阅览室，计算机房、健身房等其他配套设施，甚至连宗教活动的场所也都是配套的。<BR>　　美国的收容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资助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还有市政府的资金投入，社会捐赠包括慈善机构、教会以及一些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 <BR>　　美国的救助站目前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也是资金缺乏问题，因为救助站要为无家可归的收容者提供越来越多的、更好的服务，因此就需要注入更多资金。<BR>印度---宗教担起救助大任<BR>　　印度和我国同样是发展中国家，许多社会问题与我国十分近似。在印度，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比较严重，但是我国与印度的政治体制和文化差异比较大，所以对于类似的问题处理方法也不太相同。<BR>　　据统计，印度的流浪乞讨人员有100多万人。印度政府中有社会福利部，这个部门主要是负责管理低种姓少数民族、残疾人和街头乞讨者。1998年这个福利部更名为社会正义与权利部，除了负责原来的事务外，还负责动物福利。印度政府部门主要是负责政策制定，但是资金有限，所以政府采取不了什么具体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也没有收容所之类的机构。<BR>　　据报道，印度对流浪人员的生活救助是由宗教组织来完成的。印度是一个宗教大国，80％的人信仰印度教，其他人信仰锡克教、耆纳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这些宗教组织主要是定期施舍粥饭，每个星期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寺庙里都要来一些帮工，定期发放水<BR>果和食品，每人一份，发完为止，这几乎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由于受宗教影响，印度流浪汉的犯罪率并不高，也没有影响社会安定。</P>
<P align=center>英国---救助经验值得借鉴</P>
<P>　　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历史发展过程漫长，立法频繁，曲折多变，充满争议，为世界各国发展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首要启示是：贫困问题是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其次，对缓解贫困及其社会影响的必要性、紧迫性与重要性的认识事关重大，既关系到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又关系着社会公平与社会平等问题，是社会体系有效运作的社会基础；第三，价值判断、道德标准与严格规管穷人是贯穿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两个主线。与此对应的主题是结构力量、社会责任与公民权利。英国社会救助的发展过程是后者逐渐取代前者的历史过程，而且这种转变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的历史意义；第四，社会救助制度与政府是把双刃剑。社会救助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需要统筹兼顾，力争将负面影响最小化。贫困救济是个既非常灵敏，又非常危险的社会管理手段。如果制度安排与政策目标科学合理，救助制度就会发挥积极作用。否则社会救助制度便会适得其反，既无法发挥社会稳定与社会整合的积极作用，又会成为社会冲突与社会排挤的制度根源。英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形成的依赖文化、耻辱感与社会排挤是其潜在负面功能的典型例证；第五，救助制度设计与贫困救济行政管理本身是个重大现实议题，直接影响贫困救济效果社会状况。如何管理穷人，既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又不削弱他们的工作动机，实现贫困救济政策的预期目标，这是摆在福利决策者与福利行政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公益时报记者戴利明收集整理）</P>
<P>&nbsp;</P>]]></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

